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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696号

邓水石、刘冬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水石,刘冬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水石,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民,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渊,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水石因与被上诉人刘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邓水石的陈述、邓水石代理律师提交的其对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摘录内容、邓小林、丁雄飞出具的证言,刘冬民、邓水石之间的本案纠纷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对刘冬民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835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冬民的起诉。当事人交纳的一、二审受理费,经书面申请,由原审法院及本院分别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学彬

审判员  蔡成中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