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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1339号

乔保明与绕占裕、官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保明,饶占裕,官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乔保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5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王乐井乡。被执行人饶占裕,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18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官森,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2日,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3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1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饶占裕在你行有存款,需划拨被执行人讨饶占裕在你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饶占裕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

二、划拨被执行人饶占裕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利民支行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