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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890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吕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吕进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一附楼。代表人:姚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倩,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进,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吕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元 晶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