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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行审508号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樊志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樊志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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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7行审50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76号。法定代表人余付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汉族,襄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樊志清,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襄区土资执罚字(2017)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尤小平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韩庆东、吴晓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1月19日,襄州国土分局作出襄区土资执罚字(2017)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7月,樊志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伙牌镇(原周岗林场)19329.68平方米建沙石场(其中基本农田5240平方米、一般农地区14089.6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及《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的规定,对樊志清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伙牌镇郭庞村新3**国道北(原周岗林场)土地19329.68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一般农地区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438993.6元。樊志清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2日,襄州国土分局依法向樊志清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后樊志清仍未履行,故襄州国土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及《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樊志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尤小平

审判员  韩庆东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