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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579号

杨凌与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凌,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杨凌,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代理人:郑攀,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城北胜利小区三巷8号。

法定代表人:雷前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凌与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巴中市回风大桥东端以北B区有面积为9564.42平方米土地,已被查封,正在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兵

审判员 袁华林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启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