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水,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陈发新,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杨樟花,女,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黄永水与陈发新、杨樟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永水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发新、杨樟花归还欠款本金176900元及利息(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发新、杨樟花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发新名下有车牌号为浙H×××××小车,已经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发新、杨樟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发新、杨樟花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永水,申请执行人黄永水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发新、杨樟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善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