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21号
申请执行人:赵宝松,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张国兴,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赵宝松与张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