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1021号

赵宝松、张国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宝松,张国兴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21号

申请执行人:赵宝松,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张国兴,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赵宝松与张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