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何祥鸥,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陈锡仲,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祥鸥与被执行人陈锡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1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阳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