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2167号

周素贞、高章亮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素贞,高章亮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周素贞,女,194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高章亮,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素贞与被执行人高章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7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53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腾交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东年德里7门211-214号房屋。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了腾房条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进

代理

审判员 张 宋

代理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