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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992号

杨继轩、菏泽锦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继轩,菏泽锦江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992号

申请人:杨继轩,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菏泽锦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秋,经理。

原告杨继轩与被告菏泽锦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继轩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菏泽锦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木业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价值148192.15元以内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杨继轩以其名下的鲁R×××××号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锦江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8192.15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61元,由杨继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长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文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