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1,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于某2,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1与被执行人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