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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3278号

唐玉琴与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玉琴,XX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278号

原告:唐玉琴,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XX山,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唐玉琴与被告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唐玉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玉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唐玉琴负担。

审判员  张世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狄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