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278号
原告:唐玉琴,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XX山,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唐玉琴与被告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唐玉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玉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唐玉琴负担。
审判员 张世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狄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