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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322号

朱明东、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明东,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朱明东,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孙中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明东与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原告本金345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176元、申请费2870元及执行费。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5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不动产等,银行账户状态为销户、冲正;房子已进行查封,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栾建国

审 判 员 张新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晓丹

书 记 员 李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