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111号之一
申请人:袁国风,女,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王秋林,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袁国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秋林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王秋林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78存款7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