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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保111号之一

袁国风、王秋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国风,王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111号之一

申请人:袁国风,女,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王秋林,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袁国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秋林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王秋林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78存款7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