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48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
被执行人:刘金冲,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师宗县。
被执行人:牛艳,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申请执行刘金冲、牛艳借款合同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4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537556.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刘金冲、牛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传统查控,查封了刘金冲、牛艳共有的坐落于师宗县××文笔××号小区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在本案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忠文
审判员 雷冲华
审判员 李金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