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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792号

张友生、彭五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友生,彭五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张友生,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彭五生,男,1959年4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友生与彭五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30民初21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687.24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五生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友生,申请执行人张友生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彭五生应履行的人民币28687.24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赣0730民初21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陈春文

审判员 曾平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育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