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3288号
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池州市河滨花园4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2808106R(1-1)
法定代表人:葛立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谢志坚,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