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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3288号

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与谢志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谢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3288号

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池州市河滨花园4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2808106R(1-1)

法定代表人:葛立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谢志坚,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