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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267号

程立东与冯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程立东,冯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267号原告程立东,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冯丹,男,39岁,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程立东诉被告冯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程立东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立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立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