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267号原告程立东,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冯丹,男,39岁,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程立东诉被告冯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程立东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立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立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