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163号
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注册号340222600183564。经营者人:任琴,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王之岩,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杨荣美,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与被告王之岩、杨荣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以二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贺雁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广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