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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3163号

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与王之岩、杨荣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之岩,杨荣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163号

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注册号340222600183564。经营者人:任琴,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王之岩,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杨荣美,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与被告王之岩、杨荣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以二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繁昌县仁和房产中介信息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贺雁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广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