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50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
被执行人:杨秋华,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水县。被执行人杨秋华因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浙108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杨秋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秋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杨秋华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5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朱宝富
审 判 员 沈良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