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执673号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才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才金,陶云,杨骏骏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673号

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8472-1。

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才金,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被执行人:陶云,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杨骏骏,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当涂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霍才金、陶云、杨骏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才金、陶云、杨骏骏应给付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6元、申请执行费659元,但被执行人霍才金、陶云、杨骏骏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昭平

审判员  徐同海

审判员  周仕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格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