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执535号

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上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上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效敏,总经理。被执行人菏泽上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风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菏泽上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菏泽上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刘庙社区亿丰时代广场房产两套(产权证号192970、192971)。在民事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菏泽上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五套(房产证号:21××15、21××13、218812、21××38、218816)。因查封的房产处于评估程序中,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条件具备时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永刚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振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