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廖万安,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温明裕,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廖万安与温明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26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温明裕应支付申请人廖万安案款10225元,承担执行费53.38元。被执行人温明裕于2017年8月31月自动履行1000元,余9225元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工商、房产、银行、交警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温明裕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明裕有可被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温明裕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崇涛
审判员 樊伟富
审判员 赖 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鲍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