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胡思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华威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民兴锻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长坪村。
法定代表人:王礼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天明,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童玉蓉,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王礼权,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华威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冶民兴锻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天明、童玉蓉、王礼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本金1047.307963万元及利息等。1、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2017年6月12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华威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有房屋(产权证号:12-2401、12-2024、12-2023、12-2022)和土地(证号:0310040613、0310080623已抵押并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上述被执行人发现财产不便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余砚文
审判员 曹中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