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909号
原告:吴成勇,男,1958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从会民,男,1966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吴成勇与被告从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施 蕾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