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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5909号

吴成勇与从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成勇,从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909号

原告:吴成勇,男,1958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从会民,男,1966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吴成勇与被告从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施 蕾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