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达,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恩梅(又名刘鑫梅),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雅惠(又名张亚惠),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张宏达与刘恩梅、张雅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文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