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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170号之十一

高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170号之十一申请人高某某,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万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某某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在该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牛某某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营业管理部团结支行000250312300010账户关联子账户00000000内存款人民币10507.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相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