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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财保166号

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立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立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66号

申请人: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7225136G。

法定代表人:毛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立志,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立志所有的登记在浙江祥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号“斯堪尼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延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冬梅

书 记 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