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本金309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本次申请执行本金30920.0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本金309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萍
审判员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