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4147号

申请执行人董连清与被执行人袁金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连清,袁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47号申请执行人董连清,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袁金玉,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董连清与被执行人袁金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7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金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金玉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永  强

审判员 张  建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