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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486号之三

张奎龙与李可举、赵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奎龙,李可举,赵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4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奎龙,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可举,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赵春荣,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奎龙与李可举、赵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可举、赵春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可举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可举在中国工商银行17×××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国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