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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异21号

xx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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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异21号异议人(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邱某。被执行人明某某,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马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鄂0112执3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01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千里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千里马公司称,其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来源合法性不明的《情况说明》认定被执行人明某某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与事实不符。案外人王瑶、徐品向其公司所付款项与被执行人明某某无关,且案外人王瑶、徐品向其公司的付款时间,是异议人千里马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之前。故,案外人付款并非代被执行人明某某付款。请求撤销(2016)鄂0112执383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王瑶称,其向千里马公司付款系受被执行人明某某指示代明某某付款。案外人徐品称,其向千里马公司付款系明某某向其借款要求支付给千里马公司。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千里马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明某某偿付欠款978338元。2015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明某某共差欠异议人千里马公司设备款1,228,338元,于2015年9月31日前向异议人千里马公司支付228,338元;于2015年11月26日前向异议人千里马公司付清全部余款1,00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3日,异议人千���马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明某某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并提交了2015年3月26日案外人徐品向异议人千里马公司转账付款475,940元和2015年4月30日案外人李海梅向案外人王瑶付款773,619元,王瑶当日将该笔款项转付异议人千里马账户的证明,证明其已依据调解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2016年5月18日,异议人千里马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对明某某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可,请尽快出具执行终结的法律文件”。2016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2执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7年10月11日,异议人千里马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异议,认为案外人王瑶、徐品向其公司所付款项与被执行人明某某无关,且案外人王瑶、徐品向其公司的付款时间,是异议人千里马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某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之前。被执行人明某某实际并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要求本院撤销(2016)鄂0112执383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千里马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案外人徐品、王瑶向异议人千里马公司付款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3月26日和2015年4月30日,在本院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之前。该案审理中,被执行人明某某也未以案外人徐品、王瑶已代其支付设备款为由进行抗辩。案外人徐品、王瑶的付款与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也均不一致。故,不能认定案外人徐品、王瑶向异议人千里马的付款行为系��被执行人明某某履行(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异议人千里马公司要求恢复执行(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的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2执383号执行裁定书不当,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2执383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任树春

审判员  张小云

审判员  张旭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