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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280号

唐顺富与唐彤金、孙许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顺富,唐彤金,孙许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唐顺富,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唐彤金,男,196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孙许玲(系唐彤金妻子),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唐顺富与唐彤金、孙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彤金、孙许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唐彤金、孙许玲暂无任何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

审判员  邓祥智

代理

审判员  杨利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