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唐顺富,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唐彤金,男,196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孙许玲(系唐彤金妻子),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唐顺富与唐彤金、孙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彤金、孙许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唐彤金、孙许玲暂无任何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
审判员 邓祥智
代理
审判员 杨利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