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执行人:傅国伟,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裘小东,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王小红与傅国伟、裘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伟良
审判员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