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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161号

王小红、傅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红,傅国伟,裘小东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执行人:傅国伟,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裘小东,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王小红与傅国伟、裘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伟良

审判员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