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29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宇昕与被执行人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吉农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计5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2014)吉农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做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