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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352号

柯国华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柯国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35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国华,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阳光鲜奶店员工,家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国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赣048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柯国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柯国华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国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柯国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国华撤回上诉。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选奎

审 判 员 魏 伟

审 判 员 江薇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宋采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