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11刑初96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文崇,男,1988年6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佳木斯市郊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文崇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文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被告人盛文崇在森林防火期内来到佳木斯市郊区大来镇大来村五队南山(小名分家地)其承包的地里焚烧玉米秸秆,焚烧过程中火势蔓延,致使王某1、徐某等十余名被害人承包的林地及佳木斯市郊区大来林场所属的2林班2小班、3林班9小班的林地被烧。经鉴定:佳木斯市郊区大来镇大来村五队南山林地受害总面积为6.5公顷,主要树种为樟子松、落叶松、杨树、柞树。经侦查,被告人盛文崇于2017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佳木斯市郊区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有物证打火机一个;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证人邱某、宣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盛文崇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郊区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盛文崇犯失火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盛文崇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失火罪不持有异议,无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被告人盛文崇在森林防火期内来到佳木斯市郊区大来镇大来村五队南山(小名分家地)其承包的地里焚烧玉米秸秆,焚烧过程中火势蔓延,致使王某1、徐某等十余名被害人承包的林地及佳木斯市郊区大来林场所属的2林班2小班、3林班9小班的林地被烧。经鉴定:佳木斯市郊区大来镇大来村五队南山林地受害总面积为6.5公顷,主要树种为樟子松、落叶松、杨树、柞树。被告人盛文崇于2017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佳木斯市郊区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民事部分被告人盛文崇已与佳木斯市郊区大来林场达成赔偿协议,佳木斯市郊区大来林场对盛文崇予以谅解。被害人陈某1、王某1、徐某等十三人已与盛文崇自行和解并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打火机一个:证实系被告人盛文崇烧荒时所用的点火工具。2、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盛文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到案经过。3、各被害人相应林权情况证明:证实大来林场、徐某、王某1、段某等人的受损林地有林权证;柴某、黄某、张某2受损林地没有办理林权证,大来村委会给三人林地权属开具了相应证明。4、证人曹某1证言:证实盛文崇今年3月初承包我的地,这块地的位置在大来镇五队南山小地名叫分家地。5、证人邱某证言:证实我在大来镇林业站工作,我是林业站站长,2017年4月4日,大来镇大来村小五队西南山分家地发生火情,大约过火林地面积4公顷多。被烧的林木都是个人的,大部分都领取了林权证,国有林场的有一点,面积不大。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我是大来林场的扑火队员,2017年4月4日,大来镇大来村小五队西南山分家地发生火情,着火的具体位置在大来小五队西南山那里,过火的树种有落叶松、杨树、樟子松、还有天然柞树。7、证人万某1证言:证实我是大来林场的副场长,我的工作职责是林政防火,2017年4月4日,大来镇大来村小五队西南山分家地发生火情,着火的位置在大来小五队西南山那里,过火的树种有杨树、落叶松、樟子松、天然柞树。8、证人宣某证言:证实盛文崇是我丈夫,2017年4月4日9时许,我和我丈夫去承包的地里干活,他用打火机把搂起来的玉米秸秆点着了,过了一会,我看见火烧进东边地里了,我和他一起把地里的火打灭了,这时突然地里刮起了旋风,把我家地里烧着的玉米秸秆刮进东面的地里了,东边这块地里秸秆很碎,火过去一下就烧了起来,没一会就烧进树地了,我俩就进树地救火,但是火太大了,我俩根本救不了,准备回家打电话找人来救火。快到家时看到有救火的车上山了,因为害怕我俩就没敢再回山上去救火。9、被害人陈某1、段某、薛某、孙某、王某2、张某1、王某1、徐某、陈某2、吴某、张某2、柴某等陈述:均证实2017年4月4日大来镇大来村小五队西面山分家地发生火灾,各自的林地被烧面积及树地种类是落叶松、樟子松等。树地被烧是因为别人点荒跑荒引起的。10、被告人盛文崇供述:证实2017年4月4日上午九点多的时候,我和妻子宣某去我承包的耕地干活,我用打火机把搂起来的玉米杆点着,点着之后我就站在那里看着火,大约烧了有一个小时,突然刮起了旋风,风把地里烧着的玉米秆子卷起来吹到了东边地邻的地里,我和我媳妇宣某赶紧跑过去救火,着火的面积越来越大,风也越来越大了,我和我媳妇一看根本救不了了,就回家了。从地里到我家大约20分钟,回家之后我就看到有警察往山上去了,知道有人报警了。11、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确定佳木斯市郊区大来镇大来村五队南山林地火灾受害总面积为6.5公顷,主要树种为樟子松、落叶松、杨树、柞树。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文崇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烧荒,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文崇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文崇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时使用的打火机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彩虹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张晓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