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薛其浩,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吴海平,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薛其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浙0424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吴海平在(2017)浙0424执203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海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57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执行员 姜达明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无
书记员 王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