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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2030号

薛其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其浩,吴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薛其浩,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吴海平,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薛其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浙0424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吴海平在(2017)浙0424执203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海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57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执行员  姜达明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无

书记员  王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