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54号
原告:黄鑫,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胡聚昂。原告黄鑫诉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鑫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鑫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