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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恢5号之一

刘建强申请恢复执行刘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强,刘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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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清水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生于1985年8月27日,汉族,清水县人,教师,住清水县。被执行人刘金峰,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清水县人,居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建强申请恢复执行刘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金峰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强支付案款252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金峰未按恢复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金峰没有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以及投资权益的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水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玉堂

审判员  魏富裕

审判员  温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