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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申31号

梁贵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贵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谭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申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梁贵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来斌,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群,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注册号:440600000004957。

负责人:朱杰勇。一审

被告:谭利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梁贵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一审被告谭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605民初17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贵同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旭红

审判员  潘国盛

审判员  蔡洁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