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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388号

谭嘉敏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嘉敏,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民初3388号

原告:谭嘉敏,女,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林,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陈坛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婷,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谭嘉敏与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嘉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林、被告宏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事实原、被告对以下事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2013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8141813)及《补充协议》,合同就房屋标的物、价款、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登记、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二、房屋坐落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海塱村地段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区7栋SP幢2层291号;房屋价款:936333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三、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应自本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了本合同所有0.05%的违约金比例均调整为0.01%。

四、房屋交付时间: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交付房屋。

五、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2528元(该违约金以936333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4年9月20日起计至2017年9月20日止,实际计算至交楼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明确表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以购房总款936333元为本金按每日0.01%的标准计算为102528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收楼,原告主张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无界定标准,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可另案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谭嘉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2528元(该违约金以购房总款93633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4年9月20日起计至2017年9月20日止);

二、驳回原告谭嘉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30元,由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建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思宇

书 记 员 谢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