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33号
原告:赵科伟,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王亚东,男,汉族,1985年08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赵科伟诉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科伟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科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