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589号再审申请人徐霞云,女,193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茹国明。委托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鲍炳章。徐霞云因钱顺荣(2016年8月13日死亡)诉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汇房管局)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4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霞云申请再审称,其与钱顺荣系夫妻,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号至964号等多处房屋系钱顺荣及其兄弟钱顺福(1996年死亡)的私有房屋,钱顺荣向徐汇房管局提出落实私房政策十多年,但至今徐汇房管局仍未发还上述房屋,徐汇房管局所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徐汇区政府所作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钱顺荣于2015年11月27日向徐汇区房管局邮寄房屋裁决申请,称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号-964号房屋属于钱顺荣及钱顺福,钱顺荣未在动迁时得到补偿,要求补偿安置。徐汇区房管局经审查后,认为钱顺荣申请对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号-XXX号房屋实施拆迁补偿裁决事项属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不予受理的情形,钱顺荣申请对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号房屋实施拆迁补偿裁决事项,徐汇区房管局未颁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决定不予受理。钱顺荣申请的部分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的拆迁许可证经延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且该地块至2014年8月已经清理完毕,钱顺荣提出拆迁裁决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另部分涉案房屋未核发拆迁许可证,故徐汇区房管局据此决定对钱顺荣要求拆迁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徐汇区政府受理钱顺荣复议申请后,在复议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不予受理行为,程序合法,亦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钱顺荣的诉讼请求正确,徐霞云申请再审所提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徐霞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霞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吴俊海
审判员 肖 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