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794号原告周静,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苏子凡,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意,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杨朋飞,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巧,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祝小龙,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女,201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某2,女,201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诉被告杨意、杨朋飞、许巧、杨某1、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周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游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