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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794号

周静与杨意、杨朋飞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周静,杨意,杨朋飞,许巧,杨某1,杨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794号原告周静,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苏子凡,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意,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杨朋飞,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巧,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祝小龙,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女,201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某2,女,201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诉被告杨意、杨朋飞、许巧、杨某1、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周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游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