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保410号之一
申请人:龚金娥。
被
申请人:王忠超。
被
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负责人:王忠超。
被
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仕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金娥与被申请人王忠超、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金娥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忠超、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存款130万元。因此,对被申请人其他账户的冻结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忠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6228480821166987718账户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德山支行1908070929021819622账户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1908071019200272074账户、郴州财兴支行1911021219200051254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20250101040006119账户、百色红桥支行20605901040004085账户、蒙山县支行20336101040014319账户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昂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周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