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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5011号

王庆如与李晓娟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庆如,李晓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011号

原告:王庆如,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晓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如诉被告李晓娟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这是原告起诉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原告王庆如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00元减额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庆如负担。

审判员 高 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峻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