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011号
原告:王庆如,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晓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如诉被告李晓娟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这是原告起诉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原告王庆如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00元减额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庆如负担。
审判员 高 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峻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