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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执9346号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郝兴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郝兴博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9346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

被执行人:郝兴博,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郝兴博盗窃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郝兴博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卜 健

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

人民陪审员  邹 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执 行 员  黄小微

书 记 员  廖智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