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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485号之一

高长青、王光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长青,王光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长青,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光秋,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高长青与王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光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光秋13.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