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长青,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光秋,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高长青与王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光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光秋13.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