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民初4041号
原告:周远龙,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刘显明,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周远龙诉被告刘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远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显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远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剩余购房款132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16年6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日,原告购买被告在仁怀市茅台安置小区姜家寨修建的七楼楼房一套,面积为106平方米,共计价款209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此后,原告发现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原、被告协商,原告返还被告房屋,被告承诺于2015年11月13日前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及造成的损失,约定期限届满,被告返还了原告购房款7100元后,写了一张202700元的借条给原告,并限期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6年6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房款70000元,剩余欠款132700元至今未返还,故提起诉讼。被告刘显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购房合同、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清单、刘显明书写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日,原、被告及案外人梁华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在仁怀市茅台安置小区姜家寨修建的七楼××号房屋一套,面积为106平方米,单价1980元/平方米,共计价款209880元。购房后,原告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于2015年11月13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及造成的损失。约定期限届满,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返还原告购房款7100元后,其余部分被告以借款的形式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远龙现金197700元,于2015年10月14日归还现金,如不能在10月14日归还,最迟在2015年11月13日前归还,并附加现金5000元,共计归还现金202700元。期满后,被告于2016年6月4日归还了70000元给原告,尚欠132700元未返还,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公布的贷款1-5期基准年利率为4.75%。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购房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故对该合同又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该解除合同协议系原、被告自愿所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协议,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返还部分购房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购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16年6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在解除购房协议时,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公布的贷款1-5期基准年利率4.75%计算,酌定由被告按所欠购房款以年利率6.5%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本院指定的返还购房款之日止。原告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所导致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32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4日起至本院指定的返还购房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显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远龙购房款132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4日起至本院指定的返还购房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远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554元,由被告刘显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洵
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
人民陪审员 龚学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